(2009)舟嵊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应××、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应××,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166号原告陈甲。被告应××。被告陈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原告陈甲与被告应××、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革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0月15日、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被告应××、陈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2007年7月1日,被告应××因其丈夫被告陈乙承包工程所需,经原告嫂嫂郑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0‰,同年年底归还,并由被告应××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归还,经原告催讨,被告应××于2008年1月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08年4月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由原告嫂嫂代原告向被告应××出具二份收条。余款被告应××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归还。原告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向原告借款因此所负的债务是被告应××、陈乙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应××、陈乙共同归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由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应××辩称,2007年上半年,被告应××经原告嫂嫂郑某某介绍分三次向原告借得高利贷赌资共计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过三份借条,已向原告支付利息3-4万元。后来,因被告应××无力归还100多万元高利贷赌资,原告就叫被告应××于2007年7月1日重新写了这份15万元借条,原来三份借条已被撕毁。但被告应××又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非原告所述的是利息。被告应××认为,原告是在明知被告应××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的情况下而把钱借给被告应××的,与被告陈乙无关,原告与被告应××之间的这种高利贷赌资借贷,属于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乙辩称,被告应××向原告借赌博款因此所负的债务是被告应××的个人债务,非被告应××与被告陈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与被告陈乙无关,被告陈乙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于被告陈乙的诉讼请求。原告陈甲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应××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二被告质证认为,该份借条是原告陈甲逼迫被告应××写的,并非被告应××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提供证据如下:2、收条原件二份,以证明被告应××先后二次已归还原告陈甲借款本金共计30000元的事实。原告陈甲质证认为,被告应××已支付原告的30000元是利息,不是本金。3、嵊泗县五龙乡边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以证明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四年多了。原告陈甲质证认为,由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未经核实,不能认定。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如下:4、郑某某证言原件一份。5、嵊泗县公安局菜园派出所出具的被告应××及郑某某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的证明原件六份。6、嵊泗县五龙乡边礁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笔录原件一份。原告陈甲对于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二被告对于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郑某某证言有异议,被告应××与郑某某是在赌场认识的,被告陈乙根本不认识郑某某,被告应××是经郑某某介绍才向原告借高利贷赌资的。二被告对于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从上述证据1的内容反映,能够认定被告应××向原告陈甲借款15万元的事实,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应××之间的民间借贷是非法借贷。从证据4、5的内容反映,虽然郑某某与原告系姑嫂关系,但是原告对于郑某某因参与赌博并受处罚之事并不负有明知的义务,也不能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应××参与赌博之事。从证据2的内容反映,被告应××分别于2008年1月15日、2009年4月5日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根据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被告应××已归还原告的30000元应是本金,并非利息。从证据6的内容反映,二被告是否已分居多年,嵊泗县五龙乡边礁村村民委员会并不知情,因此证据3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应××、陈乙系夫妻。被告应××经原告陈甲嫂嫂郑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利率10‰,并于2007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被告应××分别于2008年1月15日、2009年4月5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10000元共计3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应××未能归还。本院认为,原告陈甲与被告应××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借贷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关于原告与被告应××之间的高利贷赌债,属于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乙关于被告应××向原告借款用于赌博因此所负的债务是被告应××的个人债务,非被告应××与被告陈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与被告陈乙无关,被告陈乙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应××之间的借款属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因此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被告应××不及时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应当由被告陈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陈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甲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甲承担330元,由被告应××、陈乙承担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款汇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南珍支行,帐号:88×××03-0030101)。审判员 张 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