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奎华与姜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奎华,姜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姜奎华,市许村镇联盟村夏家浜58号。被告:姜晓平,市虎林路800弄46号101室。本院在原告姜奎华诉被告姜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茅益东审 判 员 朱 英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