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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卫斌与张诚江、周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斌,张诚江,周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叶卫斌,市太平街道小南门路469号。被告:张诚江,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静水苑13幢402室。被告:周香丽,太平街道锦园小区静水苑13幢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卫斌与被告张诚江、周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叶卫斌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