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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世发、许祥花等与朱伯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伯明,陈世发,许祥花,陈世明,陈水娟,陈慧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伯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国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祥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慧娟。上述五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新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伯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4)浙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正在进行立案复查,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应以该复查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