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甲、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李甲,李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17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甲、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0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