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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与王甲、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王甲,缪××,陈××,许××,金昌××(集团)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53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被告:缪××。被告:陈××。被告:许××。被告:金昌××(集团)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永昌县××堡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王甲、缪××、陈××、许××、金昌××(集团)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6175元,由谢××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刘崇岭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