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知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00号原告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贻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勇。被告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月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北京华众思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仲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