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天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92号原告:浙江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邹学伟,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天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枫岭头镇南山村。法定代表人:楼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和云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