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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346南通帝森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进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帝森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进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346号原告南通帝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德民花苑91幢店面09室。法定代表人郑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通州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进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升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帝森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进宇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帝森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