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骆兴龙与斯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13号原告骆兴龙,男,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17号。委托代理人吴小伟,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卫庆,经商,市上溪镇乔里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兴龙与被告斯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兴龙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骆兴龙负担。审判长龚朝龙代理审判员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