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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225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陈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按和解方案履行,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员 钱双桂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