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定香与李素艳、陈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香,李素艳,陈细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11号原告李定香,个体户,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新世纪花园21幢2单元401室。(身份证:332627195807071285)被告李素艳,无固定职业,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浦****号。(身份证:332627195301021520)被告陈细贵,坎门办事处职工,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浦****号。(身份证:××1011515)原告李定香与被告李素艳、陈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11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赵裕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定香、被告李素艳、陈细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定香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素艳经原告亲戚介绍,于2009年6月30日、8月4日分两次共向原告借去人民币8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尔后,俩被告为逃避债务,于2009年9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对欠款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俩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李素艳辩称,欠款事实,但其中50000元这笔有25000元是担保人兰花妹所借。被告陈细贵辩称,目前无法偿还,要求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素艳与陈细贵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9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被告李素艳于2009年6月30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50000元,并由兰花妹提供担保;于2009年8月4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有被告李素艳出具借条二份为凭。尔后,原告经催讨无果,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由被告李素艳出具的借条原件二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应当清偿。由于俩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素艳、陈细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李定香借款计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李素艳、陈细贵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