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茅民再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袁华林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华林,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茅民再初字第7号原告袁华林,系十堰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丽,原系十堰市天人实业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林诉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华林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丽鄂C×××××轿车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袁华林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鄂C×××××号别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丽鄂C×××××轿车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期限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二、对担保人袁华林的鄂C×××××号别克轿车予以扣押、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隆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许超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