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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市凌云饭店;咸阳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883-1号申请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宝小区富西路。法定代表人曹某。被执行人咸阳市凌云饭店。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于某。被执行人咸阳市商务局。住所地咸阳市乐育北路。法定代表人韩某。本院经(2008)咸秦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咸阳市凌云饭店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385889.94元,并承担诉讼费12944.5元、执行费26388元,被执行人咸阳市商务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