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钟××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72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应××。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二〇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钟××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