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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50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04-1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乙个人经营的建德市梅城镇绿丰养殖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