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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恭福与龚苏平、罗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恭福,龚苏平,罗静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91号原告杨恭福,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27组。现住义乌市香山路***号。委托代理人赵宇风。被告龚苏平,江街道楼下村16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世纪公寓A座18楼03室。被告罗静丹,稠城街道世纪公寓A座18楼03室。原告杨恭福与被告龚苏平、罗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飞雄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恭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宇风、被告龚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静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恭福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355万元,于2008年5月16日由第一被告写下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55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龚苏平辩称,钱没有收到过,当时说让我写张条子给他,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被告罗静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6日,被告龚苏平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人民币355万元。借条对还款时间及利息均未作约定。借条上方还有被告龚苏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借款,被告龚苏平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龚苏平与罗静丹于1986年10月7日申请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龚苏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龚苏平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确认。被告龚苏平应当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龚苏平与被告罗静丹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罗静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苏平、罗静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恭福借款本金3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飞雄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