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陈世发、许祥花等与朱泽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泽富,陈世发,许祥花,陈世明,陈水娟,陈慧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泽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国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祥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慧娟。上述五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新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泽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4)浙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正在进行立案复查,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应以该复查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