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黄××、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黄××,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402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被告:黄××。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黄××、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