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明超、刘答忙与林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超,刘答忙,林登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明超。原告(反诉被告)刘答忙,职、住同上。(系刘明超之父)被告(反诉原告)林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超、刘答忙诉被告林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及被告林登国反诉原告刘明超、刘答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明超、刘答忙及被告(反诉原告)林登国均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各自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明超、刘答忙与被告(反诉原告)林登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明超、刘答忙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林登国撤回反诉。本案本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150元诉讼费。本案反诉诉讼费50元由被告林登国承担(本案反诉费在立案时为减半收取)。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