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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38-1、00139-1、00140-1、00141-1、00142-1、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某、程某、祁某、程某、程某、程某、程某、程某、程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六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38-1、00139-1、00140-1、00141-1、00142-1、00145-1号 申请人梁某、程某、祁某、程某、程某、程某、程某、程某、程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第六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8)咸秦民初字第01373、01628、01664、01440、01401民事调解书及(2008)咸秦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0200元、12000元、6000元、6000元、12000元、4770元,并承担诉讼费28元、50元、25元、25元、50元、50元,执行费53元、80元、50元、50元、80元、50元。以上六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38、00139、00141、00142、00145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胥保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