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202号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宁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