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杨菲菲、赵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菲菲,赵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菲菲。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7年12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冰。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6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菲菲、赵冰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菲菲、赵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杨菲菲、赵冰经事先商量,至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528号店门前的树下,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将盛栋华停放在此处的1辆牌照为浙F×××××的白色豪美HM125T-23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140元。2、2009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赵冰、杨菲菲经事先商量后至嘉善县魏塘镇景文百货北边电梯口处,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将李福定停放在此处的1辆牌照为浙F×××××的墨绿色南方-雅马哈ZY125T-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609元。3、2009年6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杨菲菲、赵冰经事先商量后至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南路39号韩流风暴店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将钟敩停放在此处的1辆牌照为浙F×××××的黑色南方-雅马哈ZY125T-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6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菲菲、赵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盛栋华、李福定、钟敩的陈述、证人胡高友、左春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菲菲、赵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菲菲、赵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菲菲、赵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菲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