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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志锋与程景行、应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志锋,程景行,应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820号原告:申志锋,省沈丘县洪山乡申庄行政村申庄000号。委托代理人:程晶莹。被告:程景行,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葩陌村130号。被告:应美华,省永康市方岩镇葩陌村130号。委托代理人:蒋晓航。委托代理人:陈绍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志锋与被告程景行、应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志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1282.50元,由原告申志锋负担。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