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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良炎与林升棉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良炎,林升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蔡良炎。委托代理人张越,陕西集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琳,陕西集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升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良炎与被告林升棉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良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伟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