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青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甲、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陈甲,吴××,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3-9,住所地青田县××鹤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曾××。被告:陈甲。被告:吴××。被告:徐××。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甲、吴××、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