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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福满与台州维格尔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满,台州维格尔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425号原告丁福满,清港镇凡海村海兴南86号,身份证号332627197012133357。被告台州维格尔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樟岙村。法定代表人陈仲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福满与被告台州维格尔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福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丁福满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