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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564号原告王××。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