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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11号原告:黄××。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吴××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坝头小区3-8幢205室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吴××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坝头小区3-8幢205室[苍国用(2009)第01-2448号]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骄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11号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已作出(2009)温苍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吴××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坝头小区3-8幢205室[苍国用(2009)第01-2448号]的土地使用权,请你局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对该土地使用权办理转移手续。(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附:(2009)温苍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