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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兆盖与腾妙池、林青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盖,腾妙池,林青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1号原告:郑兆盖,大溪镇上新建村479号。委托代理人:谢林友,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腾妙池,市大溪镇新岙里村c区36号。被告:林青君,市大溪镇新岙里村c区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兆盖与被告腾妙池、林青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兆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昂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