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郑兆盖与腾妙池、林青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盖,腾妙池,林青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1号原告:郑兆盖,大溪镇上新建村479号。委托代理人:谢林友,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腾妙池,市大溪镇新岙里村c区36号。被告:林青君,市大溪镇新岙里村c区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兆盖与被告腾妙池、林青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兆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昂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