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4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宗刚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刚,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498号原告吴宗刚,经商,市祥贝村,现住义乌市江东南路615号二楼。委托代理人楼纯彬。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四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刚诉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宗刚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