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淳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吴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杨世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沁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