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玉群与吴东、王淑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群,吴东,王淑娟,吴樟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88号原告卢玉群,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江山新村西路5号。委托代理人梅美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下徐村下徐39号。被告王淑娟,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下徐村下徐39号。被告吴樟好,农民,义县熟溪街道下徐村下徐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群与被告吴东、王淑娟、吴樟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玉群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玉群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玉群负担。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