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燕萍与永康市开拓实业有限公司、应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燕萍,永康市开拓实业有限公司,应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173号原告:付燕萍,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胜利街2号华联商厦805。委托代理人潘晓晨,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康市开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开拓,执行董事。被告应丽华,街道求德路132号室。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付燕萍与被告永康市开拓实业有限公司、应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付燕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