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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破产安置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破产安置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