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破产安置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破产安置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