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79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萍,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792-1号原告:刘丽萍。委托代理人:邢培红。委托代理人:霍方威。被告:刘进旺。被告: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旺。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萍诉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丽水市莲都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2008年4月6日、同年4月23日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且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丽水市莲都区,应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进旺、丽水市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