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翟××。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25元。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