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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翟××。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25元。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