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小平与耿会如、耿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平,耿会如,耿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祝小平,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金欢小区4-1-301室。被告耿会如,住长兴县雉城镇南石桥村柏家村自然村5-2号。被告耿荣荣,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包桥村木竹弄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小平与被告耿会如、耿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小平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小平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