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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小平与耿会如、耿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平,耿会如,耿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祝小平,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金欢小区4-1-301室。被告耿会如,住长兴县雉城镇南石桥村柏家村自然村5-2号。被告耿荣荣,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包桥村木竹弄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小平与被告耿会如、耿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小平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小平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泽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