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费国华与丁振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国华,丁振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44号原告:费国华,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808157437。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轧村村齐家湾62号。被告:丁振茂,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511183677。住址: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张明桥村上头巷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国华与被告丁振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国华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振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国华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国华撤回对被告丁振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费国华负担。审判员 张美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