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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费国华与丁振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国华,丁振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44号原告:费国华,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808157437。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轧村村齐家湾62号。被告:丁振茂,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511183677。住址: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张明桥村上头巷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国华与被告丁振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国华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振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国华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国华撤回对被告丁振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费国华负担。审判员  张美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