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邱××与张××、嘉兴市××××羊绒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张××,嘉兴市××××羊绒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76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蒲××。被告:张××。被告:嘉兴市××××羊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经济开发区××楼。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张××、嘉兴市××××羊绒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张××、嘉兴市××××羊绒制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