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路(铁路货场北)。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卜××。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