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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西宏大碳酸钙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新飞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宏大碳酸钙有限公司,海宁市新飞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203号原告:江西宏大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接渡镇。法定代表人:汪观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峻,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宁市新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龙晓村。法定代表人:陈佳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宏大碳酸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新飞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宏大碳酸钙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宏大碳酸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宏大碳酸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宏大碳酸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