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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卢××、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卢××,项××,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卢××。被告项××。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卢××、项××、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6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