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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与朱××、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朱××,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15号原告董××。被告朱××。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朱××、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09年11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负担。审 判 员 莫 雁 婷人民陪审员 朱 友 芳人民陪审员 陶 为 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