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7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史××,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790号原告张××。被告史××。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