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榆执二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宏伟纺织厂与赵建文、王爱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南宏伟纺织厂,赵建文,王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榆执二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宏伟纺织厂。法定代表人庄会平,系该厂经理。被执行人赵建文,男,1969年出生,汉族,职工,住山西省晋中市。被执行人王爱丽(系赵建文之妻),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宏伟纺织厂与赵建文、王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莒道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