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伟××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公司,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45号申请人深圳市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关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伟××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09)234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伟××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伟××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