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钱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万××厂、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某某,深圳万××厂,瀚××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瀚××公司。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万××厂、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上诉人钱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