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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溧民二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溧民二初字第1016号原告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姚建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上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山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7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