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董伟与金华侨、马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金华侨,马婷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04号原告:董伟。委托代理人:施国清。委托代理人:吴国金。被告:金华侨。被告:马婷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诉被告金华侨、马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华侨、马婷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对被告金华侨、马婷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百度搜索“”